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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