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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槽間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應自行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二次阻隔層保護之地下儲槽系統:
(一)地下儲槽系統外層阻隔物,使用滲透係數小於10-6公分/秒之材質建造。
(二)外層阻隔物高於地下水位,且與儲槽內之儲存物質相容。
(三)具有陰極防蝕系統之地下儲槽系統,其外層阻隔物設計不得妨礙陰極防蝕系統之正常操作。
(四)槽間監測井標記並加蓋。
二、具有雙層槽(管)之地下儲槽系統,其監測設備具有測得雙層槽(管)之內層槽(管)體內物質滲漏之功能。
前項監測頻率及監測項目如下:
一、自行監測:每月監測滲漏物質一次。
二、委託監測:每四個月監測滲漏物質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