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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並由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追蹤考垓環境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
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命開發、管理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管理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
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說明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調查報告書,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
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於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承諾事項及說明書、評估報告書或
調查報告書或調查報告書內容執行,且違反相關法規者,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