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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一、標準登錄滿五年。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滿五年。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經核准下列登錄類別之一者,登錄人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一、標準登錄且提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項規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適用核准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