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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令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
一、監督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務,且不得有前條所定之行為。
二、依第十條規定,監督專業技術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在現場,並專職負責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務。
三、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備有請假紀錄。該請假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