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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再利用登記檢核且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機構,其再利用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再利用至原再利用登記檢核有效期間屆滿。
前項期間屆滿前,再利用機構未依第五條規定取得再利用資格者,不得再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