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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