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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
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前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