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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按日連續處罰,指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測定其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五分貝以上,經限期改善後仍逾噪音管制標準三分貝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工廠(場)、娛樂或營業場所之非移動性噪音源,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
二、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設施,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