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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已取得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出。
二、計入期變更: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檢具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三、專案活動或監測方法變更:應於變更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