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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增量抵換;未於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抵換計畫,視同未申請抵換。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執行報告;未於第八條應提報執行報告最後期限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執行報告,視同未提報執行報告。
三、未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