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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設置加壓噴水設施,並於拆除作業期間持續噴水。
二、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三、於結構體四周設置高度達二.四公尺之阻隔設施。
前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款、第二款之防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