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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辦法籌設及設立之庇護工場得獎 (補
) 助以下項目:
一、設施設備:依庇護工場功能獎 (補) 助辦公室、休閒育樂、消防設施
、無障礙環境、營運機具等設 施設備。
二、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
三、人事費。
四、行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