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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
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