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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
一、黃果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前款以外特定物品: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