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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人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樣品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