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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會長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對會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察舉不法,維護農田水利會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農田水利會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政府政策不力,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農田水利會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者。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八)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之一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