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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三、成分。
四、含基因改造原料。
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
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七、淨重量。
八、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