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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十條之申請,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得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俟處分執行完畢後,始得出港從事鯖鰺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