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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捕撈之漁獲物,得委託代理商代理銷售或轉載。
前項代理商經營代理銷售或轉載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記載名稱、組織、資本額及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二、政府許可營業之文件影本。
三、業務營運計畫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代理銷售漁
獲物業務之代理商,如需經營代理轉載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者,應依
前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