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
二、未依第三條第六款文件辦理人力評鑑,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且情節重大。
四、認證機構於三年內,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裁處罰鍰三次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廢止認證機構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