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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執行驗證業務能力:
一、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
二、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
三、組織運作及立場無法維持公正獨立。
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五、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
六、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
七、經認證機構重新評鑑結果認不符合認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