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
一、領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其設立目的為公益且非屬營利性質者。
二、置有專任品質管理員一名以上,並指定一名為主持人,負責精子檢查、儲存、提供之品質管制,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宜。
三、附表五所定設施與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