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癌症篩檢醫療機構應主動催促其篩檢之癌前期及癌症陽性個案回院確診,或提供轉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