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銷售資料之採計方式如下:
一、第二大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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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討價格季別 │ 資料採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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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季 │前一年第二季及第三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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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 │前一年第三季及第四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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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季 │前一年第四季及當年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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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季 │當年第一季及第二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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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採計最近一次依本章調整藥品支付價格生效日起一年之藥商銷售資料;未滿一年者,採計至檢討時可取得之藥商銷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