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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於醫療機構執業者,並應製作紀錄摘要併入病歷。
前項紀錄及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由該營養師執業之機構,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至少五年。
第一項紀錄及紀錄摘要,其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