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設計,應依受試藥品及對照藥品採用隨機之雙向或多向交叉設計(randomized two or more way crossover designs)或拉丁方格設計(Latin Square Designs),以減低因受試者間所造成之差異。如無法執行交叉設計之試驗時,得採用平行設計(Parallel Designs)。但平行設計之試驗,其各組受試人數應適當設定。
健康受試者於參加試驗前,應禁服任何藥品二週以上。
服藥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如係執行食物影響試驗(Food Effect Study)者,在指給與食物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
服藥後,應再繼續禁食四小時。
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屬速放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試驗;其仿單用藥指示必須與食物併服者,應改以執行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屬控釋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及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