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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檢驗機構之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檢驗負責人、專責品管人員、初步檢驗方法、確認檢驗方法或檢驗儀器之變更,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報執行機關核定;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進行實地評鑑。
前項地址變更,涉及檢驗儀器放置地點之異動者,應先向執行機關提報搬遷之檢驗儀器、時程、地址及地理位置簡圖;執行機關應將搬遷時程於網站公告之。
前項變更完成後,應經執行機關核定,始得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