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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急迫情形,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生命處於危急狀態。
二、其他緊急情況,有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