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有轉介至其他醫療機構或指定機構或團體之必要時,應通報審查會及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轉介,於有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