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職能治療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
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