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