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