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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醫院設慢性病房者,其急性病房與慢性病房應有獨立空間區隔;慢性病房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不得與急性病房交叉樓層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