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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任秘書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施政計劃之編擬。
二、機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
三、各種文稿之審核及代判。
四、各組、室工作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所有關會議 (報) 之協調聯繫。
六、所務 (主管) 會報裁示事項及所長交辦事項之追蹤。
七、研考業務之處理及公文稽催。
八、特種文書處理及列管案件年終考核評估。
九、各單位公文定期或不定期及年終抽查分析評估。
十、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