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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
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人,技
正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五人,技正十二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
三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人至四
十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三人,科員五人,辦事員四人,書記六人,由原臺灣省政
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