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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籌辦完成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
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籌辦完成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但最長
不得超過六個月。
逾期未提出或依限補正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解除契約及廢止其投資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