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橫跨河流、山谷且位於小型航空器目視走廊之架空纜線,其支撐塔架應設置障礙燈並以油漆標示;其纜線應設置球狀標記,無法於纜線上設置球狀標記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於纜線鄰近處加裝一條專供標記設置使用之等高纜線。
二、於其支撐塔架設置 B 型高亮度障礙燈。
三、採報經民航局核准之替代方式辦理。
前項障礙燈設置方式及各層閃光之時間間隔應符合附件二規定。
第一項以外其他區域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高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架空纜線支撐塔架應設置障礙燈並以油漆標示;其纜線得免設置球狀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