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於乘客管制區範圍內,已通過及未通過安全檢查之乘客有混雜或接觸之情形時,應要求乘客及其手提行李於登機前,再經航警局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