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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航空人員
一、外國人隨其所服務之飛機入境,得憑所持護照進入機場,並隨原飛機
離境,除已向機場證照查驗領得停留許可證外,不得前往機場以外之
任何地點。
二、已領有停留許可者,應隨其所屬航空公司二十四小時內任何一次班機
離境。但該公司之下次班機逾越二十四小時者,應隨其下次班機離境

三、所領停留許可證,應於離境時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