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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外籍航空器降落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以外之處所者,除因救護傷患或有安全問題上之理由,不得將航空器上人員或所載行李、貨物撤離該航空器,航空器機長並應於降落後立即就近向有關機關報告。
前項航空器如能在短時停留後恢復飛航者,應以原裝載之客、貨、郵件飛航至指定之國際航空站。
第一項撤離航空器之人員、行李或貨物,除因傷重送醫外,機長應將之集中於指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