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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人員如屬外籍、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於申請時應另檢具下列
文件送管理機關辦理:
一、護照或旅行證。
二、外僑居留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證明文件。
三、自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業務需要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