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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領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
四、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同意指派指導人之同意書、訓練用船及其駕照資料。
申領二等遊艇駕駛學習證,除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自主學習計畫書。
自用動力小船或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