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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內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按照一分一分制計收通報費,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
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
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等同一區間相互通報或各區相互間通報,
其每分鐘通報費均按新台幣十五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