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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
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