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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臺北、高雄近場管制塔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內軍用、民用及公務航空器之終端管制作業。
二、小型航空器目視飛航通訊之追蹤及守助服務。
三、與各相關戰管、航管單位、航空站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協調聯繫。
四、機場管制作業之執行。
五、飛航管制事件之初步調查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所屬作業單位、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
七、其他有關近場及機場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