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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業者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教育訓練計畫,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資訊及案例。
二、第四條所列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三、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