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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