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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地熱能探勘人於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已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提報地熱能探勘資料並於探勘場址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且申請文件齊備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