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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於一個月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
前項保險投保、續保或保險契約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將保險單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產損失:新臺幣一千兩百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